洛陽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申請條件
發布時間:2021-06-01 15:06:01瀏覽次數: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申請條件
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事項是指出口企業對出口的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設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免退稅申報業務。
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本事項涉及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包括:出口企業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已使用過的設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